限购前买房限购后才网签 您要拿什么凭证?
●住规建局发文称,购房客因为客观原因未在限购令出台前网签,不能仅靠银行刷卡单、微信或支付宝截图证明。
●仅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的,买卖双方应出具《承诺书》
10月6日,珠海出台楼市限购令。随后,官方开发布会解读细则。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部分模糊地带。南都记者近日从珠海市住规建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限购政策执行事宜的通知》获悉,对于市民和地产业界普遍关心的限购时间如何界定,官方最新规定是原则上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如购房者因客观原因未在限购前进行网签,需提交发票或相关付款凭证,但银行刷卡小单、微信、支付宝等截图不能单独作为规避限购令材料。
仅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的
买卖双方应出具《承诺书》
按照此前官方对于限购政策的规定,如果销售的楼房合法,而且在10月6日之前的普通商品住房实质性交易已经开始的,则按以往的政策执行。但该政策出台后,不少人都关心政策的具体界定时间,甚至有部分地产商和购房者试图“钻空子”,联手将房屋购买时间修改在限购令出台前,试图以此规避限购令。
如今,《通知》指出,购房时间原则上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房者因客观原因未在限购前进行网签,但能够提供限购前出具的载明交款日期的正式机打税控发票或证明限购前已实质付款的支付定金或房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pos机刷卡、支付宝等付款凭证)。仅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的,买卖双方还应当共同出具《承诺书》。
此外,提交的银行支付凭证应当能够显示支付时间、付款人、收款人基本信息,对银行支付凭证上是否显示所购房产信息不作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刷卡小单、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成功界面截图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材料。现金支付定金,不能提供限购前存入银行的收入凭证,一律不予以认可。
对“第三方支付”做具体规定
记者了解到,此前官方出台的《关于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规定,未办理网签,但购房人能提供限购前第三方转账交易凭证的,主张在限购前已经发生实质交易的,可以采信,可以不被纳入限购。然而,该通知出台后,不少购房者、地产商和中介机构对于“第三方支付”产生疑问。
如今,《通知》进一步清晰规定,一手房交易涉及第三方支付的,以10月30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规建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报备的名单为依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市住规建局核定后将交易清单交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手房买卖涉及第三方支付的,应提供购房定金或部分房款在限购前由第三方支付给卖方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pos机刷卡、支付宝等付款凭证),以及买方支付余款给卖方的付款凭证(含买卖双方取、存款日期及金额相符的银行凭证)并由买卖双方及第三方共同出具书面承诺。
属第三方物业代理机构代收购房款或定金的,应当提交限购前购房人通过银行转账给第三方物业代理机构的银行转账凭据、买卖双方与该第三方物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三方购房协议或卖房人与第三方代理机构签订的收款代理协议。申请人仅提交按揭贷款申请材料,未按前述条款的要求提交存在实质交易的证明材料,主张存在实质交易的,不予认可。
官方指出,鉴于支付凭据复杂多样,为便于操作和实际落实限购政策,凡主张属限购前已实质性交易的,须在2016年12月20日前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仍主张属于限购前交易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什么是第三方支付?
南都记者了解到,政策出台后,出现了很多第三方支付的形式。比方说,这个房子是我去买,但买房的钱是我亲戚朋友出的,或中介公司、金融公司出的,由此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凭证,真实的证据链很难甄别。
●仅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的,买卖双方应出具《承诺书》
10月6日,珠海出台楼市限购令。随后,官方开发布会解读细则。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部分模糊地带。南都记者近日从珠海市住规建局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限购政策执行事宜的通知》获悉,对于市民和地产业界普遍关心的限购时间如何界定,官方最新规定是原则上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如购房者因客观原因未在限购前进行网签,需提交发票或相关付款凭证,但银行刷卡小单、微信、支付宝等截图不能单独作为规避限购令材料。
仅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的
买卖双方应出具《承诺书》
按照此前官方对于限购政策的规定,如果销售的楼房合法,而且在10月6日之前的普通商品住房实质性交易已经开始的,则按以往的政策执行。但该政策出台后,不少人都关心政策的具体界定时间,甚至有部分地产商和购房者试图“钻空子”,联手将房屋购买时间修改在限购令出台前,试图以此规避限购令。
如今,《通知》指出,购房时间原则上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房者因客观原因未在限购前进行网签,但能够提供限购前出具的载明交款日期的正式机打税控发票或证明限购前已实质付款的支付定金或房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pos机刷卡、支付宝等付款凭证)。仅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的,买卖双方还应当共同出具《承诺书》。
此外,提交的银行支付凭证应当能够显示支付时间、付款人、收款人基本信息,对银行支付凭证上是否显示所购房产信息不作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刷卡小单、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成功界面截图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材料。现金支付定金,不能提供限购前存入银行的收入凭证,一律不予以认可。
对“第三方支付”做具体规定
记者了解到,此前官方出台的《关于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规定,未办理网签,但购房人能提供限购前第三方转账交易凭证的,主张在限购前已经发生实质交易的,可以采信,可以不被纳入限购。然而,该通知出台后,不少购房者、地产商和中介机构对于“第三方支付”产生疑问。
如今,《通知》进一步清晰规定,一手房交易涉及第三方支付的,以10月30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规建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报备的名单为依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市住规建局核定后将交易清单交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手房买卖涉及第三方支付的,应提供购房定金或部分房款在限购前由第三方支付给卖方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pos机刷卡、支付宝等付款凭证),以及买方支付余款给卖方的付款凭证(含买卖双方取、存款日期及金额相符的银行凭证)并由买卖双方及第三方共同出具书面承诺。
属第三方物业代理机构代收购房款或定金的,应当提交限购前购房人通过银行转账给第三方物业代理机构的银行转账凭据、买卖双方与该第三方物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三方购房协议或卖房人与第三方代理机构签订的收款代理协议。申请人仅提交按揭贷款申请材料,未按前述条款的要求提交存在实质交易的证明材料,主张存在实质交易的,不予认可。
官方指出,鉴于支付凭据复杂多样,为便于操作和实际落实限购政策,凡主张属限购前已实质性交易的,须在2016年12月20日前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仍主张属于限购前交易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什么是第三方支付?
南都记者了解到,政策出台后,出现了很多第三方支付的形式。比方说,这个房子是我去买,但买房的钱是我亲戚朋友出的,或中介公司、金融公司出的,由此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凭证,真实的证据链很难甄别。
(
编辑:沈旦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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