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思路未被否定 正面效应值得期待
去年8月,我国房地产税法的立法程序正式启动。然而根据规定,一项税收法律的生效要走完一整套立法程序,即至少要经过全国人大一审、二审、三审,其间还要征求社会意见,房地产税经历该阶段时一定会形成激烈的争论,因此两年内能否最终推进到人大审批通过,然后实施,真的很难说。
现在中央提出房地产去库存,房地产税的立法程序似被延缓。各相关部门的政策传达重心放在了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上。财政部部署2016年财政工作时,也没有直接提及房地产税及相关事宜。
对此,有些人认为房地产税的推出会因为去库存戛然而止。然而我认为,房地产税立法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即使可以放一放,即使和原来改革方案要求的时间表不够匹配,也并不意味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的房地产税改革思路遭到否定。在目前经济形势之下,两者之间的关系,一个是长期制度建设的问题,一个是宏观经济遭遇的短期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如在短期政策组合的安排上权衡利弊,本着轻重缓急和先后顺序的合理把握,对事项进行灵活调整和有弹性的协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中央明确要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如配之以房地产税暂缓,当然有着从市场层面上的近期考虑,这将辅助性地鼓励民众购房。但从根本上来说,这样的做法应是出于目前宏观经济形势表现的一种短期考虑,原本也需要管理层有统筹协调的弹性与灵活性。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中房地产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目前来看,房地产市场的表现总体上呈现“冰火两重天”的情况。一线城市在去年以来回暖明显,二线城市则有的处在回暖过程中,有的却还比较困难。而三四线城市,则几乎呈现一边倒的低迷态势,这些城市正是宏观层面要求的房地产去库存重点。因为各地财政收入以及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与房地产确实关系密切,房地产形势如恶化,将拖累其发展全局。
让路房地产去库存化,除暂缓房地产税外,去库存还有更多政策方面的协调和考虑。比如,如何让农民工切实参与到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的过程当中,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也非常重要,很多时候可以多措并举。从目前来看,购房的政策环境已经在放宽,全国城市除北上广深以及三亚外,行政性限购政策都已经取消,信贷、税收方面的限制估计也会进一步放宽。
虽然如此,房地产税推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未因去库存而改变,其正面效应仍然值得期待:促使房地产市场趋向中长期供需平衡,增加有效供给;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地方税体系的财源建设;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财产配置;提升直接税比重,减少社会总体的“税收痛苦”;在地方层面推动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制度建设。
房地产税立法程序如延缓,时间也不会太长,更不会是无限期的。何时启动当然需要决策部门结合宏观经济调控和配套改革的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假设只看去库存这一个变量,当去库存大体达到既定预期时,相关部门就应及时积极地推动房地产税的立法过程,这是国家长远的现代化事业中制度供给侧改革的客观需要。
现在中央提出房地产去库存,房地产税的立法程序似被延缓。各相关部门的政策传达重心放在了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上。财政部部署2016年财政工作时,也没有直接提及房地产税及相关事宜。
对此,有些人认为房地产税的推出会因为去库存戛然而止。然而我认为,房地产税立法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即使可以放一放,即使和原来改革方案要求的时间表不够匹配,也并不意味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的房地产税改革思路遭到否定。在目前经济形势之下,两者之间的关系,一个是长期制度建设的问题,一个是宏观经济遭遇的短期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如在短期政策组合的安排上权衡利弊,本着轻重缓急和先后顺序的合理把握,对事项进行灵活调整和有弹性的协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中央明确要求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如配之以房地产税暂缓,当然有着从市场层面上的近期考虑,这将辅助性地鼓励民众购房。但从根本上来说,这样的做法应是出于目前宏观经济形势表现的一种短期考虑,原本也需要管理层有统筹协调的弹性与灵活性。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中房地产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目前来看,房地产市场的表现总体上呈现“冰火两重天”的情况。一线城市在去年以来回暖明显,二线城市则有的处在回暖过程中,有的却还比较困难。而三四线城市,则几乎呈现一边倒的低迷态势,这些城市正是宏观层面要求的房地产去库存重点。因为各地财政收入以及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与房地产确实关系密切,房地产形势如恶化,将拖累其发展全局。
让路房地产去库存化,除暂缓房地产税外,去库存还有更多政策方面的协调和考虑。比如,如何让农民工切实参与到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的过程当中,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也非常重要,很多时候可以多措并举。从目前来看,购房的政策环境已经在放宽,全国城市除北上广深以及三亚外,行政性限购政策都已经取消,信贷、税收方面的限制估计也会进一步放宽。
虽然如此,房地产税推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未因去库存而改变,其正面效应仍然值得期待:促使房地产市场趋向中长期供需平衡,增加有效供给;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地方税体系的财源建设;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财产配置;提升直接税比重,减少社会总体的“税收痛苦”;在地方层面推动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制度建设。
房地产税立法程序如延缓,时间也不会太长,更不会是无限期的。何时启动当然需要决策部门结合宏观经济调控和配套改革的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假设只看去库存这一个变量,当去库存大体达到既定预期时,相关部门就应及时积极地推动房地产税的立法过程,这是国家长远的现代化事业中制度供给侧改革的客观需要。
(
编辑:沈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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