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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告出炉

时间:2015年11月09日信息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15〕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2〕43号)等相关规定,拟于近期对以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228套,其中台西三路48号186套,台西三路50号30套,济南路7号、53号2套,南村路20号2套,南村路46号7套,石村路6号1套。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对象为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南区户籍家庭。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生活无自理能力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计分排序、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
 
  1、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以及加分的证明材料到户籍地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加分证明材料如下:
 
  (1)、市级以上劳模证明
 
  (2)、残疾证明
 
  (3)、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的证明;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证明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病救助个人证明(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及对应的发票)
 
  (5)、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证明,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符合该条件的登记家庭,请务必于11月27日前(含11月27日)持抚恤定补相关证件及配租登记回执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身份审核和信息备案。逾期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备案信息进行汇总,据此予以加分
 
  2、此次登记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21日。 (具体登记时间参见下表)
 
  3、本次配租登记地址: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市南区掖县路1号)进行配租登记。
 
  (二)计分排序
 
  依据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于2015年12月4日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评分,按分值由高至低进行排序。评分结果将于2015年12月4日在青岛市住房保障网、市南区政务网、青岛日报、青岛晚报等平台予以公示。
 
  (三)轮候选房
 
  1、现场选房。
 
  准予配租家庭按照综合评分顺序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根据自己家庭情况选定应配租房屋,并领取《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选房定位通知单》
 
  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进入正式及候补入围名单,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未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除外)。
 
  2、签订合同及办理入住。
 
  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持《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选房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前往台西三路50号(南岛组团项目)物业管理办公室,签订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 四、监督举报电话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81116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82780305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2015年11月9日区域划分 登记时间 备注 八大峡街道办事处 11月12、13日
 
  上午 9:00-11:00
 
  下午 13:30-16:00 珠海路街道办事处 11月12、13日云南路街道办事处 11月14、15日 湛山街道办事处 11月14、15日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11月16、17日香港中路街道办事处 11月16、17日金门路街道办事处 11月18、19日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11月18、19日八大关街道办事处 11月20、21日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11月20、21日
( 编辑:liu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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