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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施工许可3个月内须开工 新施工许可法实施

时间:2015年11月11日信息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昨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近日我市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突出强调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办理施工许可,不得违反规定增设其他条件,严格杜绝“搭车收费”现象。同时,新《办法》在规范施工许可条件、加强审批后监督、完善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五大方面进行了完善。
 
  300平方米以下可不办证
 
  新《办法》界定了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范围,并对如何办理、如何补办等程序做出了规范,对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及恢复施工的时间、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在我市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都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新版《办法》明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招标发包的,以标段为单位申领;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申领。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用地批准、规划批准、施工合同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监理、建设资金、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等条件符合规定。
 
  不能按期开工可申请延期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编辑:刘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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