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细则》拟规定,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且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记者注意到,现行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结合近年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前期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记者对比发现,《细则》对《办法》进一步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如《办法》中“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但并没有给出如何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对此,《细则》细化分类,拟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后,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住宅房屋可按照不高于同类型有证房屋价值的95%进行补偿;非住宅房屋根据实际用途,工业类建筑可按照不高于同类型有证房屋价值的93%进行补偿,办公类建筑可按照不高于同类型有证房屋价值的94%进行补偿,商业类建筑可按照不高于同类型有证房屋价值的95%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超过签约期限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对此,《细则》规定,“待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后,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差价款”。此外,对于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待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解除抵押权后,房屋征收部门方可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