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究竟为何要谈房地产税?
国家应该厘清房地产税的立法初衷,要在立法之初明白告诉老百姓,房地产税是干什么的,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理性的讨论、建言献策。
据媒体11日报道,贾康出席中国与世界经济论坛,表示,未来五年中国房地产税推出的概率是50%,他指出,房地产税完全可以区分不同的区域,热的地方先行,凉的地方先不动,冰火两重天重新区别对待。
贾康的这次表达,代表了他对房地产税改革功能定位认识的重大转变——从之前调节贫富差距转向房地产市场调控。
在此之前,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功能定位始终模糊不清,导致市场和专家学者的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房地产税意在调节贫富差距。有人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为地方建立主体税源,兼顾财政收入和完善税制两种功能。其他人则希望以此调控房地产市场,倒逼多套房的持有者向市场供房,以打压房地产投资投机者。
当然,对于房地产税收改革的不同功能定位,导致税制改革,特别是征税范围、税率和征税方式等的确定上会有很大不同。
假如定位为调节贫富差距,那么房地产税就是一个财产税,应该以普遍征税为原则,以房产的价值大小来确定征税范围、税率等。比如北上广的一套房屋价值比中西部小县城的10套房屋价值都大,因此,从公平性来说,即使是首套或者二套,但对房屋价值大的不征税,对价值小但数量多的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
假如定位为调控房地产市场,那么多套房肯定要征税,首套房或者家庭人数较多的二套房不管价值高低,都应该免税。在税率上,应该是套数越多,税率越高,真正打压投资投机者;在征税方式上,要设置在交易环节,降低成本,防止税款流失。
假如是为了给地方建立主体税源、调整税收结构等,那么就应该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在税率确定、征税范围等方面,赋予地方一定幅度范围的减免税权。比如对房屋免税面积的设置、低税率还是高税率的选择等,要让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家庭结构实际情况来确定。同时也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政府需遵循地方人大的立法程序,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执行。
总之,国家应该厘清房地产税的立法初衷,要在立法之初明明白白告诉老百姓,房地产税是干什么的,让老百姓知道房地产立法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的讨论和建言献策。
笔者看来,目前房地产税收改革不应考虑调节贫富差距,应该以立足房地产市场调控为主要功能。因为其一,房地产税虽然以房屋土地等资产为征税对象,但如果定位为调控贫富差距,那么在房屋没有交易,也就是没有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对房屋征税实际上是对房屋持有者的收入课税,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相同,所以调节贫富差距应该改革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房地产税。
其二,调节贫富差距的前提是税制本身的公平公正。要实现房地产税本身的公平公正,最核心的因素就是对房屋价值的确定要采取大家认为公平的方式,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手段和措施,因此在公平性上很难保证。
其三,现阶段我国依法纳税的意识还不足以支撑房地产税主动申报的管理制度,同时在没有收入支撑的前提下,房地产税征税会引起民意反弹,引发社会矛盾,对于这点,在立法之初必须考虑。
相反,如果定位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就可以采取化繁为简的手法,例如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率先推进,或者全国统一推进,但需要赋予地方税收立法管理权,考虑全国的差别性因素。这样既兼顾了产业政策调控,又为地方建立主体税源确定迈出了坚实步伐,一举多得。
据媒体11日报道,贾康出席中国与世界经济论坛,表示,未来五年中国房地产税推出的概率是50%,他指出,房地产税完全可以区分不同的区域,热的地方先行,凉的地方先不动,冰火两重天重新区别对待。
贾康的这次表达,代表了他对房地产税改革功能定位认识的重大转变——从之前调节贫富差距转向房地产市场调控。
在此之前,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功能定位始终模糊不清,导致市场和专家学者的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房地产税意在调节贫富差距。有人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为地方建立主体税源,兼顾财政收入和完善税制两种功能。其他人则希望以此调控房地产市场,倒逼多套房的持有者向市场供房,以打压房地产投资投机者。
当然,对于房地产税收改革的不同功能定位,导致税制改革,特别是征税范围、税率和征税方式等的确定上会有很大不同。
假如定位为调节贫富差距,那么房地产税就是一个财产税,应该以普遍征税为原则,以房产的价值大小来确定征税范围、税率等。比如北上广的一套房屋价值比中西部小县城的10套房屋价值都大,因此,从公平性来说,即使是首套或者二套,但对房屋价值大的不征税,对价值小但数量多的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
假如定位为调控房地产市场,那么多套房肯定要征税,首套房或者家庭人数较多的二套房不管价值高低,都应该免税。在税率上,应该是套数越多,税率越高,真正打压投资投机者;在征税方式上,要设置在交易环节,降低成本,防止税款流失。
假如是为了给地方建立主体税源、调整税收结构等,那么就应该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在税率确定、征税范围等方面,赋予地方一定幅度范围的减免税权。比如对房屋免税面积的设置、低税率还是高税率的选择等,要让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家庭结构实际情况来确定。同时也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政府需遵循地方人大的立法程序,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执行。
总之,国家应该厘清房地产税的立法初衷,要在立法之初明明白白告诉老百姓,房地产税是干什么的,让老百姓知道房地产立法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的讨论和建言献策。
笔者看来,目前房地产税收改革不应考虑调节贫富差距,应该以立足房地产市场调控为主要功能。因为其一,房地产税虽然以房屋土地等资产为征税对象,但如果定位为调控贫富差距,那么在房屋没有交易,也就是没有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对房屋征税实际上是对房屋持有者的收入课税,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相同,所以调节贫富差距应该改革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房地产税。
其二,调节贫富差距的前提是税制本身的公平公正。要实现房地产税本身的公平公正,最核心的因素就是对房屋价值的确定要采取大家认为公平的方式,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手段和措施,因此在公平性上很难保证。
其三,现阶段我国依法纳税的意识还不足以支撑房地产税主动申报的管理制度,同时在没有收入支撑的前提下,房地产税征税会引起民意反弹,引发社会矛盾,对于这点,在立法之初必须考虑。
相反,如果定位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就可以采取化繁为简的手法,例如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率先推进,或者全国统一推进,但需要赋予地方税收立法管理权,考虑全国的差别性因素。这样既兼顾了产业政策调控,又为地方建立主体税源确定迈出了坚实步伐,一举多得。
(
编辑:沈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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