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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楼市"限涨令"依据何在

时间:2016年03月22日信息来源:经济参考报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报载,近日,苏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似乎要为楼市“退烧”。意见主要包括增加市场供应、控制房价增长、加强市场监管三大部分共十条。其中明确,商品房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等。

  苏州市政府积极出手推出新的“楼市十条”,为楼市“退烧”,既体现了国家调控楼市“分地分类施策”的意图,也表明了地方高度关注楼市、稳控楼市的善意。但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苏州市政府就可以为此出台直接的楼市“限涨令”,比如房价涨幅等。

  现代政府运行的一个根本要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而按照我国《价格法》,虽然规定了一些民生、垄断性商品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也规定了特殊时期政府可以就一些商品实行限价、限涨(涨价幅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但是,商品房已经具有完全市场竞争的特性,不属于政府可以随意干预定价商品的范畴。

  另一方面,即便说苏州房价上涨太过明显,符合政府特殊时期可以进行价格控制的情况和条件,但出台这种价格干预措施也是国务院或省一级政府才有的权力,作为市一级的苏州市州府不经授权是没有的。强行为楼市出台“限涨令”,涉嫌越权。

  再说,在价格异动明显、“发烧”严重、开发商等涨价冲动很大的情况下,12%以下的楼市限涨幅度规定,对开发商等来说,恐怕看到的可能是政府默许12%以下自由“涨价令”。从这个角度上说,这到底是在稳控楼市价格还是在暗示、鼓励楼市涨价?

  事实上,地方政府稳控楼市,除了直接的房价“限涨令”外,还有很多可选的优化措施。对苏州市来说,与其这样出台不合规合法,科学性、有效性也不确定的楼市价格“限涨令”,倒不如增加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出台更加明确的、详细的、可执行的、群众预期明显的政策,比如土地、房屋市场供应的具体数量或幅度,从而稳控楼价上涨。
( 编辑:沈旦莹 )
文章热词:楼市 限涨令 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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