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离婚怎么分?
目前,常常有夫妻一方婚前支付购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然而,一旦面临离婚,应当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今天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介绍相关法律问题。
起诉离婚
要求分割丈夫婚前购买房屋
李浩与梁蝶(均为化名)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关系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梁蝶称,李浩实施家庭暴力及性取向存在问题,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梁蝶诉称李浩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白云区富林街一套房产,婚后梁蝶也有定期参与还贷,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李浩辩称,同意离婚,并表示梁蝶性格倔强、强势,常因小事与李浩发生争吵,其否认存在家暴等。他认为,梁蝶对涉案房产取得并无直接贡献,故不同意梁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白云区富林街某房屋的产权人为李浩,登记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该房屋由李浩于2008年4月9日购买,购房总金额为1535127元(婚前李浩已付首期款455127元),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贷款108万元,等额本息每月还款。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还款351835.7元,未付贷款298期,已还最后一期贷款本息为5542.17元。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2237089元。
法院判决
房子归丈夫,增值部分补偿女方
法院认为,本案中,讼争房屋为李浩婚前所购,在双方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现登记在李浩名下,因双方对该房屋不能协议处理,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讼争房屋归李浩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李浩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李浩应补偿一半价款给梁蝶。因讼争房屋在双方结婚时价值为1535127元,离婚时该房屋价值经评估为2237089元,婚姻存续期间增值701962元,婚前已付首期455127元,婚后开始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本息351835.7元,未付贷款298期,已还最后一期贷款本息为5542.17元,因此全部购房款为2458529.36元,故李浩应支付给梁蝶的补偿款为226146.11元。
协商不成,可判给登记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的补偿应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共同还贷支付款项的一半,其二为共同还贷款项一半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故上述案例认定房屋归李浩所有,但二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应由李浩对梁蝶进行补偿。
起诉离婚
要求分割丈夫婚前购买房屋
李浩与梁蝶(均为化名)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关系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梁蝶称,李浩实施家庭暴力及性取向存在问题,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梁蝶诉称李浩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白云区富林街一套房产,婚后梁蝶也有定期参与还贷,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李浩辩称,同意离婚,并表示梁蝶性格倔强、强势,常因小事与李浩发生争吵,其否认存在家暴等。他认为,梁蝶对涉案房产取得并无直接贡献,故不同意梁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白云区富林街某房屋的产权人为李浩,登记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该房屋由李浩于2008年4月9日购买,购房总金额为1535127元(婚前李浩已付首期款455127元),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贷款108万元,等额本息每月还款。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还款351835.7元,未付贷款298期,已还最后一期贷款本息为5542.17元。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2237089元。
法院判决
房子归丈夫,增值部分补偿女方
法院认为,本案中,讼争房屋为李浩婚前所购,在双方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现登记在李浩名下,因双方对该房屋不能协议处理,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讼争房屋归李浩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李浩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李浩应补偿一半价款给梁蝶。因讼争房屋在双方结婚时价值为1535127元,离婚时该房屋价值经评估为2237089元,婚姻存续期间增值701962元,婚前已付首期455127元,婚后开始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本息351835.7元,未付贷款298期,已还最后一期贷款本息为5542.17元,因此全部购房款为2458529.36元,故李浩应支付给梁蝶的补偿款为226146.11元。
协商不成,可判给登记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的补偿应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共同还贷支付款项的一半,其二为共同还贷款项一半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故上述案例认定房屋归李浩所有,但二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应由李浩对梁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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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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