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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引进人才“卡条件”可在城区新区落户

时间:2016年03月11日信息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市人社局昨天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办事程序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在城区和新区落户,人才引进单位可持申报材料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
 
  城区落户需符合四条件
 
  我市规定,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二、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三、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新区落户需符合三条件
 
  我市规定,在新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一、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二、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40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落户需向人社部门申请
 
  我市明确,人才引进单位属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单位属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他区属单位的,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具体申请程序为:人才引进单位应持相关材料,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配偶随调随迁的,须出具结婚证,有工作单位的须同时提供配偶接收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失业证或有效的无业证明。子女随迁的,未成年子女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材料,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户籍材料及未婚声明。配偶子女不随调随迁的,由拟引进人员出具书面申请。
 
  市、区人社局设置人才引进窗口,受理人才引进单位提报的引进材料,即时反馈是否符合调动落户基本条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等相关事宜。、市人社局对同意调动的人员统一出具人员商调信等调动材料,对需落户的人员向公安部门统一出具《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引进人员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及相关户籍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准迁手续,其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须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落户集体户的须向公安部门提供个人无房证明。
 
  中介代办需持有效证件
 
  我市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调动落户工作,既要营造引才环境,广纳贤才,又要防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擅自办理或因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人才引进单位的管理,规范申请办理程序。中介机构代办人才引进手续的,应持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服务收费标准,严厉打击“黑中介”和乱收费行为。
( 编辑:刘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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