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5月起有偿使用
3月31日,市物价局联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关于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即入廊管线单位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具体有偿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意见》指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要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据了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在双方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必要时,市物价局将根据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整体推进情况,对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的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进行调查,引导规范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合理形成。
对公益性入廊及亏本管廊酌情补贴
在政策扶持方面,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按照规定,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意见》鼓励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成本。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的认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
具体有偿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意见》指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要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据了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在双方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必要时,市物价局将根据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整体推进情况,对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的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进行调查,引导规范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合理形成。
对公益性入廊及亏本管廊酌情补贴
在政策扶持方面,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按照规定,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意见》鼓励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成本。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的认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
(
编辑:刘敏
)
文章热词:
上一篇:地铁8号线将二次环评
下一篇:西海岸灵山湾星光岛工程:
延伸阅读:
最新资讯
-
西海岸灵山湾星光...
日前从西海岸发展集团最新获悉,...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3月31日,市物价局联合市城乡建设...
-
地铁8号线将二次...
昨日,记者从地铁建设指挥部获悉...
-
青岛营改增推行将...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
-
楼市迎"小阳春"3...
2016年3月,全国100个城市(新建)...
家居生活
-
没有记录!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