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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须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三同时"

时间:2016年04月28日信息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惠荣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关于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刘惠荣说,在对《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房地产开发经营要注重保护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风貌,并符合当前国家对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城市风貌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风貌。”“鼓励开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配套设施建设滞后是当前房地产开发管理亟需解决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强化配套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三同时”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主管部门拟定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其他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进度进行建设和验收,按期交付使用”。
 
  同时,关于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权属证书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对违法改作他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此外,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相关内容表述为:“建立房地产开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管理、用地、融资、建设、预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予以限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编辑:刘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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