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4月12日。其中,主体建(构)筑物外立面一般每3至5年粉饰一次,粉饰装修应保持原建筑物的色彩、造型和设计风格。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在建(构)筑物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主体建(构)筑物外立面一般每3至5年粉饰一次,粉饰装修应保持原建筑物的色彩、造型和设计风格。禁止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且应设置专门标志。
在城市道路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道路两侧的供电、通信线杆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等规范,不宜新建架空管线等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候车厅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不得在城区道路上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住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在城市照明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道路照明装灯率应达到100%。道路照明在亮灯时段应限制灭灯数量比例,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及以上,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及以上。景观照明在亮灯时段应满足景观照明效果,亮灯率应达到90%及以上。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文字规范、图案清晰、造型美观;灯光不得直射居民户内。
在居住区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犬只不得敞放,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在城市绿化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树池内无污物。
在城市水域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景区、学校等应划定停车区域
在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LED显示屏户外广告应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现象,具备根据自然环境自动调节亮度的功能,不得造成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建(构)筑物上的招牌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底层以上的招牌宜集中组合设置。
在公共场所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首末站、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及周边,无乱设摊、堆放杂物、乱停车、揽客拉客或其他堵塞通道、妨碍通行和救援疏散等现象。景区、集贸市场、学校、交通集散地应划定停车区域。
在施工工地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 2.5m 的实体围墙;拆除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 2.5m 的实体围墙等刚性封闭围挡和警示标识;待建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 2m 的实体围墙;道路工程、管线工程、临街建(构)筑装修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 1.6m。施工工地应净车出场,无抛洒滴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