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就《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于5月22日上午举行立法听证会。根据征求意见稿,拟新增“征收评估”章节,征收评估机构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依法选定。
现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于2013年7月20日公布,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51条。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近年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新增“征收评估”章节,全文共六章、58条,以与省条例衔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征收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征收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因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概算征收补偿资金需要,可提前选择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采取被征收人协商、逐户征询、集中投票、被征收人代表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涉及的建设活动符合三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征询意见主体拟调整为项目实施单位。在现行办法中,征询意见主体则为房屋征收部门。借鉴外地经验和充分考虑济南市实际,征求意见稿对功能区需征收项目推进机制体制进行优化明确;拟删除现行《办法》中“土地收储”内容,以此避免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存在程序时序交叉补偿标准不统一影响征收项目推进的情形。
在补偿方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四十六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征求意见稿还列明“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的八种情形。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对按期搬迁、提前搬迁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