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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明确城市建设应坚持保泉优先 划定生态红线

时间:2017年07月02日信息来源:齐鲁网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时隔十二年,《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迎来大幅度修改。记者从今天上午济南市名泉保护办公司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首次提出“保泉优先”原则,明确“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保泉优先,突出泉城特色”,同时突出了四条生态红线,使得从源头上对泉水保护成为可能。

  修订后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修改的部分主要突出了创新、生态、协调、发展的特点。

  提出“保泉优先”的原则 把泉水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当前济南正处于城市快速建设发展的时期,如何在城市建设中兼顾好与保泉的关系一直是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次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了“保泉优先”的原则,提出“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保泉优先,突出泉城特色。名泉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泉源保护,实施科学保泉,保持泉水喷涌,确保泉水水质,兼顾泉水合理利用,并与弘扬泉文化相结合。”

  从源头保泉 条例划出四条生态红线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突出了“四条生态红线”。明确了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覆盖保护了整个泉水生态系统,从源头上对泉水进行保护成为可能。同时在第十四条规定,“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生态控制红线,直接补给区内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所涉及的区域范围以及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本条例同时公布实施,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保护范围内建设开发 需通过泉水区域环评

  《条例》增加了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的依据,进一步协调指导城市建设与保泉工作。在工作机制的构建上,调整了审查环节,强调了审查部门之间的衔接,进一步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泉水保护的要求。

  逐步推进泉水直饮 实施分价供水

  《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推进泉水直饮工程,按照饮、用分开,实施分类分价供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泉池、泉渠及沿岸周边,设置泉水游泳池、泉水取水点等场所,方便市民亲水、取水。

  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泉水保护的职责分工,同时强调泉水保护的公众参与性。针对泉水申遗工作,《条例》则明确提出,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泉水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组织泉水自然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加强泉水自然文化内涵、价值等方面的研究,探索泉水利用和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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