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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按指导价收 不能擅自高收费

时间:2017年07月06日信息来源:信网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小区物业收费问题备受市民关注。7月5日,市物业办刘毅副主任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市民关心的问题答疑解惑。据介绍,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不能擅自采取高收费。

  刘毅介绍,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未配备电梯收费标准在0.39-2.08元/建筑平方米.月之间;配备电梯收费标准在0.83-2.52元/建筑平方米.月之间。根据服务质量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按照《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据悉,物业企业在普通住宅前期收费中,不能超过在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此外,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经了解,目前山东省物业服务办法正在研究修改完善过程中,近期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已积极配合市物价局开展了《办法》修改的前期相关调研工作。
( 编辑:沈旦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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