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又有片区要拆迁:涉历山宾馆、刘长山路、环山路等
9月15日,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发布通告,《环山路及环山南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通过历下区政府研究,标志着该区域正式进行补偿和征收。
涉及济南多个房屋拆迁项目,包括:历山宾馆旧改冻结,刘长山路房屋征收,环山路及环山南路房屋征收等。
公告如下: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历下)征告字[2017]13号
环山路及环山南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环山路,南至环山南路、北至经十路;环山南路,东至外国语学校、西至旅游路。(详具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货币签约期限: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0月25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附件《环山路及环山南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在此之前,济南刘长山路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也已确定,以下是通告全文:
征收冻结通告
济(市中)征冻告字[2017]30号
刘长山路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 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东至戎秀苑,西至二环西路,南至道路规划红线,北至道路规划红线。最终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特此通告
济南市市中区城市更新局
2017年9月8日
该地块设计定位建设为集写字楼办公、配套商业、高品质居住小区于一体的现代复合型城市综合体。
历山宾馆(资料图)
8月10日,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历山宾馆地块项目设计竞争性磋商公告,称该项目涉及A、B两个地块,A地块位于济南历下区解放路和历山路交叉路口东北角,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3.3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46万平方米。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6.75万平方米(包含4000平方米的图书文化设施),地下总建筑面积约8.71万平方米。该项目计划建设为集写字楼办公、配套商业、高品质居住小区于一体的现代复合型城市综合体。其中,要求设计人有过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超高层设计业绩,这意味着该地块上或将建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延伸阅读:济南拟出拆迁补偿新规!私自加盖再高,最多只补260平
记者8月10日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管理等各项规定,遏制集体土地上房屋乱搭乱建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近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为5年。
资料图
《通知》提出,济南要严格执行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以宅基地面积和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补偿依据,无合法房产证的,房屋补偿最高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过一律不补。
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安置房面积最高不超264平
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征地拆迁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宅基地上房屋建筑 补偿最高不超260平
依法对宅基地上房屋建筑进行补偿。征地拆迁时,对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规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每人40平标准 安置房加附着物最多不超260平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在依法拆除村民住宅时,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规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原住房面积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
对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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