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建小区要按标准配建商业服务设施
昨日,《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举行。《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今年以来,我市新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解决我市商贸流通立法缺失,依法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流通设施规划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等方面将起到重要的提升作用。
政府可参与市场建设管理
《条例》共36条,着力在商品流通市场规划与管理、商贸流通促进等方面依法立规。
一是着力解决商品流通设施规划刚性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等。
二是着力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要。《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农村商业服务设施应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等。
三是着力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提供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四是着力倡导绿色环保商品流通理念。《条例》对循环经济、物流标准化、城市公共配送体系等现代商贸发展新理念、新做法作了倡导性规定。
另外,《条例》还对商品流通运行监测和预警、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信用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制定社区商业配套地方标准
3月1日起《条例》已正式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市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尽快启动《条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结合全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发展实际,与有关部门、区(市)逐一研究论证《条例》具体条款,做好实施细则起草、论证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务实、严谨、高效地制定实施细则,按照程序发布实施,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挖掘市场潜能,激活市场活力,促进全市商品流通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二是加强《条例》配套制度建设。编制全市商贸流通“十三五”规划和青岛市商品流通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共同配送、大型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地方标准等,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内贸易管理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加大《条例》贯彻执行力度。围绕建立统一高效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机制,理顺发改、工商、质监、食药、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厘清部门职责交叉边界和协同机制,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四是做好《条例》实施效果评估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业机构,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有关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五是做好宣传和总结工作。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用法治规范发展,用规则促进发展”的理念。同时,认真总结经验,为全国、全省提出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高质量的完成试点任务。
据了解,青岛市商贸领域地方立法试点工作启动于2013年底,2014年完成调研和起草工作,形成《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年纳入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后,继续开展审议和修改工作。立法过程中,我市坚持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一方面立足于为国家商贸流通立法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另一方面立足于解决我市商贸流通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1月22日,《条例》最终获批,标志着我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政府可参与市场建设管理
《条例》共36条,着力在商品流通市场规划与管理、商贸流通促进等方面依法立规。
一是着力解决商品流通设施规划刚性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等。
二是着力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要。《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农村商业服务设施应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等。
三是着力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提供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四是着力倡导绿色环保商品流通理念。《条例》对循环经济、物流标准化、城市公共配送体系等现代商贸发展新理念、新做法作了倡导性规定。
另外,《条例》还对商品流通运行监测和预警、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信用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制定社区商业配套地方标准
3月1日起《条例》已正式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市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尽快启动《条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结合全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发展实际,与有关部门、区(市)逐一研究论证《条例》具体条款,做好实施细则起草、论证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务实、严谨、高效地制定实施细则,按照程序发布实施,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挖掘市场潜能,激活市场活力,促进全市商品流通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二是加强《条例》配套制度建设。编制全市商贸流通“十三五”规划和青岛市商品流通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共同配送、大型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地方标准等,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内贸易管理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加大《条例》贯彻执行力度。围绕建立统一高效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机制,理顺发改、工商、质监、食药、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厘清部门职责交叉边界和协同机制,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四是做好《条例》实施效果评估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业机构,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有关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五是做好宣传和总结工作。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用法治规范发展,用规则促进发展”的理念。同时,认真总结经验,为全国、全省提出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高质量的完成试点任务。
据了解,青岛市商贸领域地方立法试点工作启动于2013年底,2014年完成调研和起草工作,形成《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年纳入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后,继续开展审议和修改工作。立法过程中,我市坚持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一方面立足于为国家商贸流通立法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另一方面立足于解决我市商贸流通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1月22日,《条例》最终获批,标志着我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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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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