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被征耕地依法可复耕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下午2:00-4:00,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石磊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就严守耕地保护专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针对“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中的耕地,石磊为大家作了解释“耕地指的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针对网友提出的“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石磊表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有网友提问,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具体有哪些规定?石磊答复,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五个不准: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针对“部分被征耕地,闲置成荒地”现象,石磊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对以设施农用地的名义进行休闲观光开发建设等活动,石磊表示,依照规定,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还有网友反映,现在农村习惯在自己的耕地上建坟,石磊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网友问题汇总:
网友222623777:石支队长,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请问什么是耕地?
石磊:网友你好,感谢网友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网友476174470:支队长,现在讲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还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请问,什么是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石磊:网友你好,感谢网友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网友368753868: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石磊:网友你好,感谢你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缃戝弸368753868: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具体有哪些规定?
石磊: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五个不准: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网友356720206: 部分被征耕地,闲置成荒地,请问支队长,应该这样处理?
石磊: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网友356720206:对以设施农用地的名义进行休闲观光开发建设等活动有什么规定?
石磊: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依照规定,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网友248788850:现在李沧区还剩下金属集团、泡花碱厂青岛四啤和印染厂,这些工厂企业也快好搬走了吧,因为这些工厂污染严重影响了市区的空气质量,建议尽快搬迁。
石磊: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的这个问题,是涉及企业搬迁问题,不属于我们的职责范围。该区域的老企业搬迁规划应由政府根据该区域的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
网友626115822:石支队长,现在农村习惯在自己的耕地上建坟,这样做可以吗?
石磊:答:感谢网友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针对“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中的耕地,石磊为大家作了解释“耕地指的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针对网友提出的“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石磊表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有网友提问,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具体有哪些规定?石磊答复,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五个不准: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针对“部分被征耕地,闲置成荒地”现象,石磊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对以设施农用地的名义进行休闲观光开发建设等活动,石磊表示,依照规定,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还有网友反映,现在农村习惯在自己的耕地上建坟,石磊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网友问题汇总:
网友222623777:石支队长,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请问什么是耕地?
石磊:网友你好,感谢网友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网友476174470:支队长,现在讲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还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请问,什么是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石磊:网友你好,感谢网友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网友368753868: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石磊:网友你好,感谢你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缃戝弸368753868: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具体有哪些规定?
石磊: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五个不准: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网友356720206: 部分被征耕地,闲置成荒地,请问支队长,应该这样处理?
石磊: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网友356720206:对以设施农用地的名义进行休闲观光开发建设等活动有什么规定?
石磊: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依照规定,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网友248788850:现在李沧区还剩下金属集团、泡花碱厂青岛四啤和印染厂,这些工厂企业也快好搬走了吧,因为这些工厂污染严重影响了市区的空气质量,建议尽快搬迁。
石磊: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的这个问题,是涉及企业搬迁问题,不属于我们的职责范围。该区域的老企业搬迁规划应由政府根据该区域的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
网友626115822:石支队长,现在农村习惯在自己的耕地上建坟,这样做可以吗?
石磊:答:感谢网友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编辑: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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