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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防止借开发区大搞房地产

时间:2017年02月08日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2月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指出,要防止有些地方打着开发区建设的旗号,大量圈占土地大搞房地产开发。

  2月6日公开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以下简称《意见》),涉及开发区的定位、政策支持及设置和清理等情况。新制度之下的开发区将无法再充当建完即了事的面子工程。

  土地审批统一管理,防圈地搞房地产

  设立开发区,争取政策倾斜,变得更加规范。《意见》指出,将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并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

  开发区用地的管理将更严格,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发改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开发区要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要防止有些地方打着开发区建设的旗号,大量圈占土地大搞房地产开发。

  此外,为支持开发区提高发展水平,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在基础设施方面,将积极利用专项建设基金,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在土地利用方面,将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对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比如,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同时,政策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实行动态考核,不合格开发将撤销

  管理制度完善后的开发区,将无法再充当建完即了事的面子工程。《意见》显示,在从严规划、设立和审批程序之外,新的制度还设立了监管和考核评价制度。

  未来,开发区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措施挂钩,对考核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对于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要核减面积或予以降级、撤销,不允许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正如国家发改委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所说,将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避免开发区的同质化和低水平的恶性竞争。鼓励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
( 编辑:沈旦莹 )
文章热词:发改委 开发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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