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重要一步
日前,住建部发布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当前租赁和销售市场的不规范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及惩处办法。相关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首次上升到条例的高度,也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一部分。
自从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以后,人们对这个定位非常期待。会议也提出,要“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大起大落”。长效机制的提出非常必要,因为我国局部城市房价上涨过快,已经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与实体经济发展。
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应该是一个组合拳,包含多种手段,比如,要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加快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发展;加强住房市场监管和整顿,规范开发、销售、中介等市场主体的行为;还包括,要在宏观上管住货币,微观信贷政策要支持合理自住购房,同时严格限制信贷资金用于投资投机性购房。此外,长效机制还包括对地方政府的要求,使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这可能需要把控制房价列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此次出台的租赁与销售管理条例,是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一步。
200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简称18号文件),核心思想是减少保障性住房在住房市场的比例,强调房地产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支柱产业地位。2007年,当一些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之后,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简称24号文件),核心内容则是强调住房保障,除了市场化,政府还要适度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可见,在市场化与保障的定位之间,住房制度在不断取得一种平衡。可以预见,这种保障将是多层次的,需要多管齐下,不仅仅是在房屋交易市场进行调控,也要开始重视租赁市场的作用。
住房体系主要由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和保障房组成。租赁住房领域在房地产调控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这部分是因为,相比房地产销售市场,租赁住房市场的矛盾并不十分突出,租房者受房价快速上涨的影响相对较小。
完善租赁市场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规范租赁市场(比如各种价格乱象、信息不对称等),而是给房屋租赁市场赋予更多的一层深意,即将它作为地产长效机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承担一部分住房保障的功能。完善的租赁市场也可以帮人们解决居住问题,买房不是满足居住需求的唯一途径。根据相关测算,2000年我国住房租赁比例仅有20.55%,到 2010 年我国住房租赁比例仅上升了0.5个百分点,约为21.05%。在高房价的情况下,通过租赁市场缓解一部分住房需求与压力,有较大操作空间。
住房租赁市场的完善,应该以公租房、廉租房为起点。在许多国家,公租房都是一国公共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是通行的做法。所以,我国完善租赁市场也应要求地方积极落实好公租房供应,并且考虑通过立法(比如参照欧洲国家的立法经验)来解决其中的“道德风险”。
除了公租房,对于市场上的租赁房源也要进行集约化管理。《条例》对于租赁市场的扶持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而且,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并履行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的,各地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此次完善租赁市场,也将会加大个人手中可租赁房屋的集约化租赁。根据相关机构测算,当前我国66%的租赁房源集中在个人手中,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低。如何将这些可租赁房源进行集约化、规范化管理,有待于条例的实施细则出台。
自从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以后,人们对这个定位非常期待。会议也提出,要“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大起大落”。长效机制的提出非常必要,因为我国局部城市房价上涨过快,已经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与实体经济发展。
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应该是一个组合拳,包含多种手段,比如,要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加快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发展;加强住房市场监管和整顿,规范开发、销售、中介等市场主体的行为;还包括,要在宏观上管住货币,微观信贷政策要支持合理自住购房,同时严格限制信贷资金用于投资投机性购房。此外,长效机制还包括对地方政府的要求,使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这可能需要把控制房价列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此次出台的租赁与销售管理条例,是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一步。
200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简称18号文件),核心思想是减少保障性住房在住房市场的比例,强调房地产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支柱产业地位。2007年,当一些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之后,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简称24号文件),核心内容则是强调住房保障,除了市场化,政府还要适度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可见,在市场化与保障的定位之间,住房制度在不断取得一种平衡。可以预见,这种保障将是多层次的,需要多管齐下,不仅仅是在房屋交易市场进行调控,也要开始重视租赁市场的作用。
住房体系主要由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和保障房组成。租赁住房领域在房地产调控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这部分是因为,相比房地产销售市场,租赁住房市场的矛盾并不十分突出,租房者受房价快速上涨的影响相对较小。
完善租赁市场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规范租赁市场(比如各种价格乱象、信息不对称等),而是给房屋租赁市场赋予更多的一层深意,即将它作为地产长效机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承担一部分住房保障的功能。完善的租赁市场也可以帮人们解决居住问题,买房不是满足居住需求的唯一途径。根据相关测算,2000年我国住房租赁比例仅有20.55%,到 2010 年我国住房租赁比例仅上升了0.5个百分点,约为21.05%。在高房价的情况下,通过租赁市场缓解一部分住房需求与压力,有较大操作空间。
住房租赁市场的完善,应该以公租房、廉租房为起点。在许多国家,公租房都是一国公共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是通行的做法。所以,我国完善租赁市场也应要求地方积极落实好公租房供应,并且考虑通过立法(比如参照欧洲国家的立法经验)来解决其中的“道德风险”。
除了公租房,对于市场上的租赁房源也要进行集约化管理。《条例》对于租赁市场的扶持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而且,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并履行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的,各地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此次完善租赁市场,也将会加大个人手中可租赁房屋的集约化租赁。根据相关机构测算,当前我国66%的租赁房源集中在个人手中,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低。如何将这些可租赁房源进行集约化、规范化管理,有待于条例的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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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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